6月17日,公众号“邮好会”发布一篇文章“邮轮海上游法律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介绍了6月5日在上海远洋宾馆举行的“邮轮海上游法律研讨会”。此次会议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CCYIA)和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在全球第一大区域市场-北美和第二大区域市场-欧洲的游轮市场逐渐重启的背景下,具有非常好的现实意义。这里提出笔者的几点思考。在文中,对邮轮“海上游”的定义为:“游客登船从中国某一邮轮母港出发,到达中国领海以外的海域进行巡游,在邮轮不停泊和游客不登陆任何其他港口的情况下,返回同一始发港的航线。”这一定义跟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4月8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南三亚等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意见》中所界定的“海上游”稍有不同。三亚“海上游”所涉及的海域为中国领海,乘客持身份证即可登船。这样的“海上游”属性更接近沿海游的属性,因此船上不允许开展免税品售卖及博彩业务。这里所界定的“海上游”是中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因此经营的邮轮需要凭护照登船,邮轮上还可以开展免税品售卖及博彩业务。这样的“海上游”政策具有更广的地域性(不局限于海南)、更大的开放性(不局限于中资邮轮),可以为邮轮旅游业的全面复航积累经验,也可以为参与的邮轮企业带来船上的收入,并满足游客在这些方面的需求,让邮轮企业的“海上游”航次不至于亏损太多,是一项更为合理的政策导向。首先,开放“海上游”是为新冠疫情下邮轮市场重启做准备。邮轮旅游业是目前我国少数没有复工复产的行业之一。逾16个月的停摆已对我国的邮轮旅游业和整个产业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无论对于中资抑或外资邮轮企业均是如此,而且此种损失仍在不断持续扩大。现阶段开放邮轮海上游,通过限定低风险区域客源、接种疫苗、健康筛查、限制载客率、船上消杀隔离举措、船岸闭环管理与应急预案等措施,可以为邮轮旅游业的全面复航积累经验。其次,这是临时性的开放举措。开放“海上游”政策是出境游恢复开放前安全重启我国邮轮旅游业的临时措施,一旦邮轮出境游政策恢复,“海上游”政策即可关闭。因此,该政策的不会对我国沿海运输权以及邮轮市场的准入产生任何影响。从邮轮公司的视角来看,更多的中国人倾向于“有目的地”的邮轮产品,国际上在疫情发生之前也未出现过以“海上游”为主体的邮轮市场。临时性举措只为未来重启邮轮市场作准备,并非中国邮轮市场规则的改变。第三,中国具有开放“海上游”的较好条件。近期,北美和欧洲邮轮市场正在有序开放。美国CDC将邮轮旅行警示的等级从4级降到了3级,并特别对未接种疫苗的游客以警示。美国、英国、意大利、希腊、新加坡等国的邮轮航线在疫情还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下已经在陆续开放。尤其是英国,目前仍然是海外疫情最为严重的国家,但仍然有9艘邮轮正在开行英伦各岛之间的航线。地中海区域则有29艘邮轮处于活跃状态,开行意大利、希腊、法国、塞浦路斯等国港口的航线。中国疫情最为严重的广东省昨日新增病例已经低于10例,境外输入的病例风险可控,五一假期的内河游轮市场繁荣表明中国邮轮市场需求强劲,假期巨大的客流量并未产生重大的突发疫情事件,中国疫苗接种量已经超过了9.2亿剂次(截止6月15日)。所有这些因素都表明,在只有中国游客参与的“海上游”项目中,发生聚集性新冠疫情的概率非常低。3、建议 从法律专家的意见来看,无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款来看,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来看,都不存在开放“海上游”的法律障碍。这里,笔者给出两点建议:首先,对开放“海上游”的企业主体不作限制性规定。“海上游”政策有不超过50%载客率的限制,有更多的防疫规程和要求,中国游客是否接纳这样的邮轮产品尚不可知,参与此政策的邮轮公司根本不可能盈利。此项政策的初衷是为安全重启做准备,更多公司的有序参与才能获得更多的经验,因此应对愿意参与“海上游”的邮轮公司予以鼓励。国家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没有改变,竞争中性原则在国际邮轮领域也应得到体现。曾经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而设定的“中资非五星红旗沿海捎带”政策并未产生多大的政策效果,但却产生了不公平的市场规则,这样的政策在试点效果不好的情况下应该退出。因此,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来考量,应该对“海上游”的企业主体不作限制性规定。其次,对开放“海上游”的港口不作限制性规定。中国沿海已经建成12个国际邮轮港。从“海上游”政策的初衷来考量,应该允许具备条件的邮轮港都可以参与到“海上游”的政策当中。行业主管部门对邮轮公司和邮轮港的防疫规程、应急预案严格审查,并暂缓配套设施不完备、船舶供应体系不健全、船岸协同能力较差的港口在此项政策的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