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当事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西三环南路14号院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强
当事人:吉楠
职务: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总公司运营管理部专家(一级),保全业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光大永明人寿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光大永明人寿存在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2019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接受部分客户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涉及贷款本息4265.75万元,保单件数2199件。截至2021年8月,光大永明人寿已就313个信用卡账户向光大银行支付赔偿金1290.34万元,尚有270个信用卡账户贷款本息870.85万元未结清,其中41个账户逾期、涉及贷款本息204.53万元。
光大永明人寿在2019年3月发现问题后,调整了保单贷款规则和作业系统功能设置,关闭了使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的通道,并与光大银行协作开展催收减损工作。
光大永明人寿运营管理部下属的保全业务部负责保单贷款与还款业务的受理、审核等具体工作。吉楠自2015年2月起—2018年6月任运营管理部保全业务部负责人,2018年6月—2019年9月任运营管理部专家(一级)分管保全业务部同时兼任保全业务部负责人,是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光大永明人寿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客户保单贷款还款记录、公司内部业务操作规范、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资料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第四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光大永明人寿罚款20万元,对吉楠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